问题 | 调整抚养费仅凭双方协议书是否足够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一方,欲变更子女抚养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或者径直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度提高或降低相应抚养费用。
在以下任一情形出现时,倘若子女请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一方追加抚养费用,司法机关须予以批准支持: (1)原定抚养费用低于地区实际生活水准; (2)随着子女病情加重、学业扩展等因素,现有的养育需求已经超出原定金额范畴; (3)存在其它合理原因需要提高抚养费用。 如若父亲或母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提出申请减少抚养费用: (1)长期病痛缠身或劳动能力丧失从而导致经济来源匮乏,实际上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所设定的金额履行支付义务,但承担监护职责的另一方具备货币支付能力; (2)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拘禁改造,无法履行抚养责任; (3)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同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用的部分或全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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