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
问题 | 处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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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的类别处方药简称Rx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大多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此外,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不准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物。这类药毒副作用较少、较轻,而且也容易察觉,不会引起耐药性、成瘾性,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也小,在临床上使用多年,疗效肯定。非处方药主要用于病情较轻、稳定、诊断明确的疾病。一句话,非处方药属于可以在药店随意购买的药品。 目前,在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公开发售的非处方药绝大多数是从原有的处方药转变而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某种药物被批准为非处方药,只是获得了非处方药的身份,经法规许可放宽其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并不是说这种药品只能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也不代表这种药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医师处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实上,许多药物既有处方药身份,又有非处方药身份。例如,氢化可的松作为非处方药时只用于治疗皮肤过敏的外用软膏剂,而用于急性炎症、风湿性心肌炎、类风湿关节炎以及支气管哮喘等其它疾病的氢化可的松制剂(如片剂和注射剂)则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出售和使用,而且使用过程需要医药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关于处方药药店零售的法律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自选处方药危害非常大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统计了26家医院717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结果表明: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发病总数41.28%;在引起不良反应的全部47种药品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占89.4%,非处方药为5种,占10.6%,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这些统计报告是医院用药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而且是在医药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可以设想,在没有医药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消费者自行使用这些药品后果的严重性。 药店擅自出售处方药 造成人身损害应担责药店擅自出售处方药,造成服药者人身损害的,应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2年2月6日,钟某因腿部抽筋向某药店问询购药,经营药店的业主李某向其出售了卡马西平片(属治疗癫痫类的处方药品)、钙片等药品。钟某服药几天后,出现了牙龈出血、口腔疱疹、皮肤瘙痒、双眼震颤等症状。因情况危急从当地医院转入苏州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后因病情继续加重转入解放军某院治疗,最终确诊为患重型多形红斑(服用卡马西平片的不良反应)。钟某经治疗痊愈,为此支出医疗费32724.79元。2012年4月18日,钟某以李某擅自销售处方药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钟某各项损失为36838.29元,判决其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钟某损失22102.97元。药店业主李某认为一审认定的医疗费用过高及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卡马西平片为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向患者出售该药。李某在未经医师诊治且未持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处方药卡马西平片销售与钟某,理应对钟某服药后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钟某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到诊疗机构就诊,对服用处方药后的不良反应亦未及时关注和治疗,钟某主观上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案经宣城中院调解,李某同意赔偿钟某18000元。 法官提醒大家,法律对处方药的调配、购买及使用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无论药店经营者,还是患者本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科学,重视、关爱生命和健康,避免处方药使用不当带来的痛苦及意外事件的发生。 处方药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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