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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精神病的丈夫,起诉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其所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触犯了精神疾病的当事人离婚案件,通常都是在对方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判决将孩子交由其监护人照顾。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要求减少或是豁免他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那么法庭也有权根据相关实情给予适当支持。
(2)当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足够且自愿承担起该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时,并且获得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可以考虑把未成年子女交付给这位监护人照顾。
(3)此外,若配偶一方确实存在无法适宜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时,同样可以将未成年子女交给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抚养,不过必须要征询该监护人的意愿。
(4)在父母双方针对达到八岁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决定跟随父亲或是母亲生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参考该子女自己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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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0: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