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孩子是否有具体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情况下,关于未成年人的探视权问题,我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无论在协商阶段或是进入诉讼程序时,不直接承担孩子生活照顾责任的父母双方都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需以积极配合的态度履行协助义务。 其次,父亲或母亲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方式和时间的选择应由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若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如果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此时公开进行类似禁止、阻碍对方接触孩子的行为,将可能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某些拒绝配合、妨碍对方进行探望的特定人员或机构,他们将会面临来自人民法院的严肃处罚,如执行拘留、实施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仅限于针对个人或组织的处罚,而不应涉及对子女人身及探望行动的干预和限制,这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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