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有效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非直接担负养育稚子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与对方进行友好磋商以改变儿女的抚育权力归属;
倘若谈论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对于儿女的抚育职责关系。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首先,是与儿女共同居住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导致难以继续承担抚育责任; 其次,若与儿女同居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育义务或存在虐童行为,或是与儿女共同居住生活对其心理和生理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次,当未成年人达到八岁以上年龄时,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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