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个月可以探视孩子的次数如何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协议离婚并解决与子女相关事宜后,探望子女的次数将依据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探讨出符合日常需要和便利性的方案,但也需防止频繁探望对子女正常生活产生过多干扰,因此具体的谈判应注意周全考虑。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提交至法庭裁决。 通常而言,每月两次到三次的探望次数是较为合适的。 然而,实际情况因人而异,依照各家庭的特殊状况,法庭可能会做出相应的不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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