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销或剥夺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有权定期探望自己所生育的子女,且另一方应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探望次数和时间,皆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然而,如果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在探望期间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司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其探望权力的实施,待该情形消除之后再行恢复; 但无论如何,另一方都不应被完全限制甚至取消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如果探望权的主张者不遵守上述规定而拒绝提供必要的协助,严重妨碍了另一方的合法探望权利,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对其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性的制裁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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