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四年后,是否可以起诉要回孩子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案结案之后,倘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未获直接监护子女权益者皆可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更改孩子的抚育权:
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若患有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操持家务; 2、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子女,或者他(她)与孩子共同生活使子女生理和心理健康遭受不良影响; 3、对于年满八岁且意欲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而这一方亦有足够的抚育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4、存在其他合理充分的理由,需要改变以前的抚育安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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