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费,是否仍有权拒绝对方探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父母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明确表示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用并不意味着可以剥夺其对孩子的探视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离婚关系产生之日起,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亲生父亲或母亲享有监护和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同时,另一方也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及时间安排,可以上述原则为基础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交由法定审判机构裁决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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