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终止对方的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与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然而,如若探望行为有损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这部分父母的探望权将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终止此类父母的探望行为; 但在中止探望的原因消除以后,相应的探望行为应需得到恢复。 针对那些拒绝协助另外一方实现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作为司法机构,我院依法可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不过我们明确强调,不能将此类强制措施实施在子女身上,更不能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探望行为构成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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