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关于离婚期间未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之责任的问题可具体归纳为以下三类案例:
第一类,即给付方本身患有长期疾病或者身体残疾无法从事生产工作获得收入,同时也缺乏一定的经济来源以满足实际生活所需,这无疑导致其无法按照原有协定或是法律判定的金额标准给予孩子抚养费。 然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具备充分的抚养能力,如此便形成了不平衡的财政状况; 第二类,给付方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了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惩罚,从而失去了经济上的独立性,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 然而,当他们重获自由后,如果重新获得了经济来源,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或法院的裁决支付抚养费用; 最后一类,是指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重组家庭,继父或者继母自愿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负责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所负担的款项数额可能会相对降低。 但是若是继父母并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则生父母必须全额支付抚养费用,不得有所折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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