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证据能力
分类
解答

所谓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被法律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立法者对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作的规定。证据能力在证据法上属于证据的可采性与排除的问题。

但是,证据的可采性与无证据能力,其范畴并非完全一致。凡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料,便不被认为具有证据的资格;虽有证据能力,有时因法官的自由裁量,认为所调查证据的证明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时,也不得允许或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

在体现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方式上,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凡有合理立证价值的事实,在原则上应有其证据能力。因此,对于何种证据有证据能力,很少从积极方面加以规定。

实 际上,无论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都在立法上竞相设置相应的规定试图对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尤为明显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排除规则更显得严密和 系统,实际上是从立法的角度对司法上的证据能力加以规范化,以防止举证主体提供不合法的证据材料混淆是非,为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的进行提供规范的标 准,同时也为法官的采证设置了一条法律屏障,是对法官恣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必要限制。

一般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关于证据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内容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收集、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

证据能力相关词条

  • 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 毁灭证据

    毁灭证据,是指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故意加重对方的责任,将掌握的或者他人掌握的证据损毁的行为。

  • 权属证据

    有关权利所属的证据。

  • 证据不足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

  • 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系指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系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民事诉讼中,均应当排除,此种规则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4: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