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男性通常会被赋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女性则有权利享有定期探访子女的权益。
然而,若在离婚之后,探视权的行使面临阻碍,首先建议您通过双方之间友好的沟通与协商来化解问题。 倘若在此尝试无果的情况下,受损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公正裁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的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强制中止其探望权利; 但当此类负面影响消除时,被中止的探望权也应得到恢复和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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