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孩子探视权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未实际承担养育责任之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庭裁决,获得了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互动及短暂共处的法定权力被称之为探视权。
行使该项权利的具体方法和时间将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终判决。 对于拒绝接收探视的子女,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等待子女打消疑虑后方能执行探视行为。 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探视,包括对子女人身自由的限制。 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关于探视权的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严肃教育,并要求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 如经过多次警告后仍未改正,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同时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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