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姐妹无父母法定义务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缺乏父母、手足之情的情况下,监护职责可由祖父或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承担履行;
同时,年长的同胞兄长或姐姐亦可作为监护人的选择,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立法规则明确要求在子女尚属未成年阶段,必须设立监护制度以延长对他们的保护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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