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户口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妇决定离婚,且孩子的抚养权已归属于女方,倘若这一方面临着户口迁出的必要,那么孩子的户口页亦会随之迁出。
然而,若这一方面的户口未发生任何变动,而男方有意愿将其迁出的话,此时便无需让孩子的户口页进行迁出。针对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须携带以下所需资料: 1.离婚证书; 2.携带子女的户口本、出生证明、和结婚户口本等前往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户口迁出申请; 3.如孩子尚年幼,尚未上户口,则需提供相关的离婚证书、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事宜; 4.根据离婚证书上注明的关于孩子所属问题的内容,向需要迁入地所在的村(居)委出具迁入证明信,并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取得准迁入证明并在村(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5.携带着取得的准入地证明,前往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证》; 6.最后,将迁移证带到将要入住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于父母因感情不合欲通过诉讼离婚的情形,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2.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需凭借户口本向将要迁入地办理准迁入证明;3.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持准迁入证明签署同意迁出的意见书后,将该准迁入证明交予将接受迁入的派出所完成此次迁出流程。总而言之,如果户口本原来即随属于女方,那么便无须进行迁出操作;而如果户口原来是随父亲一起,这时就需要按照以上所提及的条例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前往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户口迁移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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