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如果“违约金条款”所针对的义务是离婚夫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只能适用法定主义调整方法,而不能通过“违约金条款”加以约束,这不仅表示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中获利,同时,也表明抚养子女的责任不能用金钱量化,更在于暗示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绝不能“违约”。 2、“违约金条款”所指向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无论该给付义务是基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双方离婚后均不再牵涉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约定,对于财产部分其实是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进行违约金的约定的。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会涉及到金钱交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一方做了其他妥协,如:以放弃股权的形式获得对方补偿,因此,另一方才需要支付“对价”实现补偿。通过约定违约金的方式约束需要给付金钱义务的一方,有利于促进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保护妥协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降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 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应当注意下事项: 1、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可以针对另一方逾期承担金钱义务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需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可以针对另一方的身份关系:即不可以针对约定要求另一方禁止再婚、禁止再生育、禁止探望子女、丧失继承权等内容设计违约金条款,如:一方如果再生育,需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该违约金条款必然是无效的。 3、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需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包括违约金数额、违约金计算依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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