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监护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
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的兄、姐;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四)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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