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予离婚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常见的婚姻重大疾病涵盖范围主要包括:法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以及相关精神类疾病(例如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发育障碍无法独立生活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若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尽到真实告知对方的法定义务。 这无疑颠覆了过去对疾病影响婚姻效力的传统观念,使得如今的疾病婚姻不再被视为无效,而是变成了可以撤销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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