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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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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的概念

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的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人。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指定监护人是指由法院或其他击构指定而成为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人。

1.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指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如果既没有法定监护人也没有指定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监护的对象

1.未成年人

监护人监护的对象之一即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完全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人。这里的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监护人的责任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监护人的更换

1.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2.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的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3.监护人更换的法律后果: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监护人相关词条

  • 监护关系

    监护关系,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成年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鉴定合同约定监护人可全权委任委托监护人或者限权委任委托监护人监督照顾被监护人生活或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

  • 监护责任

    监护责任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

  • 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是指因未达法定年龄或隐患某种疾病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 监护人的成立

    监护人的成立,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的资格条件。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依法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所以法律上更多使用的是“监护职责”一词。

  • 申请变更监护人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监护人责任纠纷

    监护人责任纠纷是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新案由,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 监护人侵权责任

    监护人侵权责任,是指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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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