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加坡监护人怎么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为了保护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各国立法机关都制定了关于监护人的制度,由于各国的基本国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故而实行的制度也是不同的。新加坡的立法机关,在了解本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规范,根据这些规定,新加坡监护人怎么办理? 一、新加坡监护人怎么办理?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二、变更监护人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离婚时,会发生监护人的变更,若此时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那么,监护人在变更时需要询问孩子的意愿。若在结婚之后,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另一方也需要承担监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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