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继承手续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有关房产继承问题上,首先需前往拥有被继承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公正机构办理相关股权承继方面的公证手续,之后才可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携带三份重要材料:两个证明以及两个证件。 第二个证件为逝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是由其生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 第三个证件则为继承人专门所持的身份证明文件,这也是必须无条件携带的。 最后,我们还需要携带两个证明文件:一是由逝者生前就职过的单位(或者是生前居住地的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继承人证明; 二是被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财产权益的有效文件。 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继承人并非只有一位,同时逝者生前仅将房产转移至某一特定继承人的话,那么我们还需求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书,以表明他们将要自愿放弃对于该房产的任何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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