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增值部分继承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产继承问题时,如有遗嘱存在则优先遵照当事人意愿进行继承,若无此项规定,便依据法定继承方式展开,此过程中,房产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而老幼辈分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
若第一顺位无合适人选担任继承人,则进入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角色当中。 这里所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已故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位传承者便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对于同顺位内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应获财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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