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护照(Passport)一词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问题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分类 | |||||||||||||||||||||||||||||||||||||||||||||||||||||
解答 |
![]()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历史发展由于国共内战等因素,台海两岸中断高层级官方交流,导致政治分隔60余年。 1987年后,中华民国解严,重新开放中国大陆探亲事务。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承认迁台后的中华民国政府,也不接受台湾居民持中华民国护照进入中国大陆,故授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供台湾居民进出大陆使用。 相对地,中华民国政府依中华民国宪法仍将中国大陆视为所属的大陆地区,并非外国,故中国内地居民(不含港澳居民)亦无法持其护照前往台湾,而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行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俗称“陆胞证”或“大通证”),和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证)入境。港澳居民则需持其护照,配合有效入台证入境台湾。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编码规则自1992年5月启用,台胞证号码由十位阿拉伯数字和带括号的两位阿拉伯数字或一位英文字母组成。其中前八位数字为终身号码,紧接着的两位数为证件版本号,代表领证次数,而括号内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则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签发机关的代码,主要委托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A)、香港中国旅行社(B)、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C)、澳门中国旅行社(D),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其他签发地由上海市公安局(31)、江苏省公安厅(32)、福建省公安厅(35)签发。代表签发机关的两位数字与大陆居民身份证首两位数字的规则定义相同。 自2006年5月19日起,福建、江苏和上海等行政区公安机关签发的5年有效台胞证,取消了签发机关代码。 自2008年9月25日起,台胞证号码实行“一人一号、终身不变”,资料页上的“号码”栏为八位终身号码;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和长期居留签注上的“通行证号码”栏仍然为十位号码,前八位为终身号码,紧接两位领证次数,相当于无签发机关代码的旧版台胞证号码。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功能1、入出境中国大陆使用 台湾居民抵达中国大陆边检口岸时,需出示有效台胞证并配合有效签注入境中国大陆。前往中国大陆的台湾人民,在中华民国护照上只有台湾移民署入出境章戳,台胞证则只有中国大陆边防检查之入出境纪录。 台湾人民由其它国家前往中国大陆,但未持有台胞证时,可向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后入境中国大陆地区,但其后需改办台胞证。 2、入出境香港使用 2009年4月起,台湾居民只需持有效期内台胞证,不须办理签注即可免签进入香港7天,甚至无需出示中华民国护照,但仅限香港与中国大陆的陆地口岸。 2011年9月1日开始,香港再放宽持台胞证旅客访港的安排,免签进入香港时限延至30天,亦毋须经香港出入大陆。简而言之,持台胞证即可以免签证访港30天。现时除持台胞证外,亦可持中华民国护照,采网络预先登记方式入境香港,最多停留30天。 3、中国大陆境内使用 台胞证最初的功用仅为台湾居民入出境中国大陆之旅行证件,然而随着近年来两岸交流密切,越来越多的台湾人前往中国大陆长期定居生活,作为旅行证件的台胞证,成为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唯一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法律证件(除非持有他国护照),所以台胞证已不再仅是旅行证件,中国大陆境内的台湾居民可持凭台胞证就业、就学、就医、考试、置产、开户、贷款、结婚等。 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签注每次入境中国大陆时皆需办理“签注”,台湾民众俗称台胞证加签,其性质类似于签证,但是并非真正的签证,设有期限。 最简便与常用的为单次签注,一般有效期限为3个月,仅可单次进出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境外,主要负责核发的单位为香港中国旅行社与澳门中国旅行社。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 若要在中国大陆境内长期居留、商务、留学等,需至当地的出入境机构办理长期签注。一般分为一年多次进出签、二年或三年以上的多次进出签。一年或二年多次进出签的申请手续较为简便,仅需提供当地公安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三年以上的多次签注则需出示相关投资、工作、留学、亲属的证明才能向当地出入机关提出申请。 五、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职业栏的填写台胞证与一般护照所有字段类似,但差别在多了一项职业栏,该职业栏可以自由填写但下发时会从内定的职称表上选一相近的印上,若没有填写则会以“无业人员”发出。若是透过港台旅行社业者代办台胞证,可以要求自己所要填的职业,但通常旅行社业者不会主动告知询问,而倾向直接以“无业人员”去代办。 职业栏能填写的职业代称表如下: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办理1、申请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需补、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四)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第六条第(五)项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受理、审批、制作、签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机关是各州、市、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制作、签发。 ) 3、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30元人民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项次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台胞定居证:10元人民币 4、办理期限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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