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丧偶婚前房产归属权有疑问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二婚配偶是可以享有继承权的。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已被理所应当地视为该方的私有合法资产,因此当焱兔去世后,这些先前的自有财产便理应成为他(她)的法定遗产可供后人继承。 对于二婚的配炉先生/女士来说,他们无疑是合法的配偶,自然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份额,同样地,他们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积累。 更重要的是,纵使二婚的配炉先生/女士并非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或父母,而是以其他身份,例如继父或岳母等形式存在于家庭中,但只要能证明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抚养与赡养的协议或是实质性的经济往来,他们都是与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处于同一继承顺序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关于这一点,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应按序分配给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次则依次分配给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当遗?开始清算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代表家庭进行分配,若无此类代表人物在场,那么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便可按法律规定出面接管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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