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法定继承权的性质是如何定义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定继承权的特有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广义上而言,法定继承制度作为遗嘱继承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遗嘱继承存在的不足之处,而且也能给遗嘱继承带来必要的制约; 第二,法定继承制度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财产转移方式,它既可以防范遗嘱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又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对于在法定继承中担任继承人的人员来说,他们并非是被继承直接选定的,而是根据法律对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加以确认的; 第四,法定继承自其设立之初就带有明确的法律性质烙印,并且与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其他财产转移形式相互并列存在; 最后,法律对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资格、遗产传承的先后次序以及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的设定,它们具备绝对的拘束力,不允许任何机构或个人随意更改或者违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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