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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
分类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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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相信很多人对于遗产的继承都有所了解,所涉及的对象和怎么处理遗产也比较清晰,但是很少人会知道死胎作为继承对象是如何处理的,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又是如何的,下面小编就给出一些参考资料供大家阅读。

涉及死胎的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从上面给出的资料,我们不难知道,胎儿拥不拥有继承权就要根据胎儿的生存状况进行处理,如果一出生就是死胎,那么婴儿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存在了,也就不能继承遗产,所保留的份额将被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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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6: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