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公证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并非必要经由公证办理。
如继承人具有自行意愿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其决定放弃继承权,那么即便未进行公证处理,该项权利仍将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依照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继承人如有意愿放弃继承,则应于财产分配处置事宜完成之前,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放弃继承的明确意见; 反之,若未能做出任何表示,将被视为已接受继承。 同时,遗赠受益人亦应该在获知自身为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在知晓期60天内,针对接受或拒绝遗赠予以明确表态; 若逾期未发表任何意见,便默认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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