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是否一定要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遗嘱都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处理才算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这是因为是否经过公证并不是作为判断遗嘱有效性的法定必经条件。
相反,只要遗嘱的起草过程以及其所载明的内容均严格遵循现行相关法规,那么这份遗嘱即是真实有效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在继承事件正式发生之后,继承人必须依照遗嘱所载内容,照常执行遗产继承事宜。 然而,公证的目的主要在于让遗嘱的法律效力更为明确,但并不代表未经过公证手续的遗嘱便是无效的。 若需为某份遗嘱办理公证手续,当事人应该向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满足相关条件以后获得该机构授予的公证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得依循现行法律规范自由订立遗嘱以处理个人所有财产权利,并且可以成立遗嘱执行人。 另外,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应有遗嘱人亲自书写,在遗嘱中列明姓名,注明日期及全年、每月、每日。 除此以外,遗嘱的有效形式还包括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等等。 无论如何选择何种遗嘱制作方式,每一份遗嘱都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条款,方能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得到认可。 以上所述内容仅供广大读者参考,如果您对此类事项存在疑问或需求法律援助,我们更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指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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