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姻缔结前购置的房产,若确属配偶中任何一方未经联合购买而单独取得所有权者,应视为法律规定的私人财产。
这意味着,此种情况下,婚姻伴侣中的任一方在自愿为其配偶提供住房支持或家庭设施方面,并无合法的财产权益分享权。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维护、管理及资本化操作等行为均可能致使财产自身获得升值。 换句话说,这些行为实际上对财产的增值过程做出了显著的贡献,因此,当财产增值的归属权问题需要处理时,理应充分考量对相关行为方给予相应的贡献率补偿。 然而,若房产价值的增长并非因夫妇婚礼而引发,或者并非源于对方在婚姻之后对房屋的投资、运营等行动,而是出于市场自然波动所致,那么,另一方在婚姻期内增值的房产价值上不具有任何法律认可的权益份额分配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