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之际,以下几项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能够有力地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然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之证据,诸如双方长期分居,或者男方有明显的不当行为,例如家庭暴力、沉迷赌博或吸食毒品等等,这些都是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关键因素; 其次,提供再次印证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的记录,这种直接的交流形式有助于法官评估和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诉求。 除此之外,关于夫妻财产权属以及子女抚育问题的相关证据,亦需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能体现出您个人具备更高抚养能力及条件支持的证据,这对争夺孩子监护权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