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还要去民政局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已不再需要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法院所出具的生效离婚调解书具备着与离婚证书同等贵重的法律效应。 该份离婚调解书详尽地阐明了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等重要事宜的最终处理意见及结果。 自调解书正式宣告生效的那一刻起,原本美满的婚姻关系就此告终。 在接下来的相关事宜当中,诸如房产产权的变更以及户口的迁徙等等,仅凭法院所颁发的离婚调解书便足以作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务必妥善保管好这份离婚调解书,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下有所依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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