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离婚诉讼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对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宣告不准许离婚以及经过调解达成和睦协议的离婚案子,如无新的状况或理由,原告应在六个月内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予以驳回;
然而,若出现了新的状况或理由,亦或是由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简而言之,若首次离婚诉讼未能获得成功,通常需要等待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起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此期限可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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