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可否再审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提请再次审理的。
倘若离婚裁决之中存在着对事实认定的误解、法律条文引用的误差、或者对法定程序不恰当的遵守等情形,相关的当事人便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针对已获准许并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则无法进行再审。 然而,关于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若有可靠的证据证实裁决确有误判之处,那么当事人仍然有权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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