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分居证据有哪些类型的法律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诉讼离婚过程中,可被视为证明分居行为存在的有力证据的种类繁多,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一方向其长期在外居住所在地租赁了房屋并由此产生的租赁合同; 其次是由双方共同签署并达成的关于分居事宜的书面协议; 再者,社区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业已居住在此的书面证明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证据来源; 此外,诸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展示分居实际状况的各类通信纪录也理应予以充分考虑; 再者,近邻、朋好友等人对相关事件了解较深的有关人士的陈述与证言均可作为举证的依据。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列举的种种证据均旨在协助法院更为准确地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确实实处于分居状态并且对分居期间的具体时长有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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