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感情不合要什么证件才能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提出离婚诉讼时,若以夫妻感情不和作为诉求依据,所需提交的主要文书及相关凭证可能包括:
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原件以及对于涉及子女之抚养事宜的情况下,提供对应的子女出生证明文件; 同时为了支持感情破裂这一主张,必须含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确凿证据,例如长期分居的明确记录、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相关证据、甚至是基于配偶沉迷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习惯所产生的证据等等。 除此之外,还务必配套编制出清晰详细、结构规整且内容合法规范的起诉状,着重申述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身份识别信息、明确陈述诉讼请求以及详细阐述事实原因诸如此类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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