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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刑罚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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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刑罚处罚方法概述

当今世界轻刑化已成趋势,死刑甚至终身监禁刑正在受到限制或逐步被废止。犯罪问题的突出,刑罚功能的局限又决定了传统的刑罚方法对于预防犯罪的效果之不足;同时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己为人所共知,本来只犯下轻罪的犯罪人被判处短期自由刑以后,经过“染缸效应"及“标签理论”的洗礼给我们的社会造成的威胁的确不可低估,这其中又有相当大的比例只需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式,甚至采用惩罚性民事赔偿的方式就可以满足我们报应与功利的需求。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应遵循五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个别化系则、节俭性原则、教育矫正原则、和解原则和人道性原则。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当依法进行,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冤给予不同的制裁,达到教育矫正犯罪入;菲刑罚处罚方法提供了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犯罪问题的和平解决,减少了运用刑罚方法的诉讼成本,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目的在于尽量避免动用刑罚而付出的昂贵代价,彰显犯罪人的入权,体现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人道主义。

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类:一类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方法。其中,有的非刑罚处罚,适用于免除刑罚的犯罪人,如刑法第37条规定非刑罚方法。另一类是非刑罚的处分方法,这种方法虽然会给行为人带来痛苦,但不具有惩罚性质,只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其中又分为两种:一是适用于判处了刑罚的犯罪人,如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规定的禁止令;二是适用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不具有责任的行为人,如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政府收容教养”,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政府强制治疗”。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特征

1.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对行为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被告人实施的处罚方法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处罚对象是被依法确定为有罪的人,而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很多学者把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画隋形称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把刑法第17条、18条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的从轻、减轻处罚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称为非刑罚处罚方法④。对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其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其主体自然有扩大之虞;第17、18条是分别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规定,在我国不属于非刑罚处罚方法。

2.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确定犯罪嫌疑人为犯罪人的只有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入依法审判,确定有罪免予刑事处罚后,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具体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其它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不能依法实旋非刑罚处罚方法。

3.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刑罚方法以外的处罚方法,是实现烈事责任的方法之一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前者又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而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我国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行政处霭与行政处分五种。非刑罚处罚方法应在刑罚方法之外独立适用,与刑罚方法并列共同构成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三、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对象

1. 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具备一定条件,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可以适用。

所谓一定条件是指: (1) 初次犯罪的; (2) 犯罪时未满18 周岁的; (3) 过失犯罪的; (4) 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 (5) 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 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等。

 2.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人。

3. 构成犯罪应给予刑罚处罚,但具有法律规定的免除刑罚处罚情节的犯罪人。

免除处罚的情节既包括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也包括应该免除处罚的情节。主要包括: (1)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2) 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 (3) 自首并且有立功表现的; (4) 贪污、受贿、挪用等经济犯罪数额较大,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6)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 (7)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 (8) 中止犯; (9) 胁从犯。

4. 犯罪较轻,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以非刑罚处罚方法有条件地替代刑罚,不致于危害社会的。适用非刑法处罚方法主要应注意以下方式:
 第一,在适用结果上,分为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所谓直接适用,是指由司法机关接对犯罪分子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如:训诫、具结悔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所谓间接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不直接适用非刑法处罚方法,而是建议或责令有关主管部门或个人代为执行非刑法处罚方法。如: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的犯罪意图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在适用先后上,一是在时间上,对犯罪分子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应与宣告刑罚或免刑同时进行,以增加非刑罚处罚方法与刑罚的联系性和统一性。二是在顺序上,可先宣告刑罚或免刑判决,然后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但有时也可以先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然后再宣告刑罚或免刑判决。三是在程序上,应当将宣布刑罚或免刑判决 的时间、地点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要通知被害人。并可以邀请犯罪分子的家属、所在的社区等参加。这样,既可以教育犯罪人,又可以扩大非 刑罚处罚方法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
 第三,在诉讼阶段上,根据各阶段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一是审判前适用的,例如: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不移送法院审 判,以“社区服务令”的形式令其到指定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二是审判中适用的,例如:自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刑事公诉案件的辩诉交易等。三是判决后适用的,如:缓刑是判决后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典型。 

四、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

相对于外国的规定,国内非刑罚处罚方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给予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入当庭进行公开训斥与谴责。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了训诫,其中有的规定为刑罚的一种,有的规定为保安处分措施。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将各地适用过的刑罚分为十种,其中包括公开训诫。这就说明了训诫的惩罚性。训诫作为非刑罚处理方法的一种,主要是对情节比较轻微犯罪的制裁方法。一方面,需要加强训诫的惩罚、教育、预防犯罪的功能以及公众对罪犯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有些犯罪(如婚姻家庭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犯罪入又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适用公开训诫就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于训诫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墨《关于训诫闻题的批复》曾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事实上,训诫不仅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且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后者的效果更为明显。

2.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者适用的教育措施。即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形式保证悔改、不再违法犯罪。责令具结悔过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真诚排除犯罪意念,重新做人。

关于具结悔过的方式,刑法没有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既可以在宣告有罪判决后要求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写出不再犯罪的书面保证,也可以事先写好悔罪书,在宣告有罪判决时当庭宣读,还可以将悔罪书印成多份,交给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以示悔罪。此处罚方法大多与训诫综合使用,或者两种方法均用口头形式(但具结悔过口头表述的,应制作笔录并交被告人签字);或者前者口头形式,后者书面形式;或者两者均用书面形式。一般的作法是,训诫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另外让犯罪人再写一份具结悔过书附卷。

3.责令赔礼道歉

刑法意义上的赔礼道歉是指由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保证今磊不再侵犯被害人法益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责令赔礼道歉一般是要求加害人为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以消除对受害人的不良影响,使其受到损害的名誉得到恢复并抚慰其受到侵害的精神。这种方式本身不具有经济方面的内容,加害人不直接承受不利的财产方面的后果,受害入也不会直接得到积极的或消极的财产利益。在这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中,犯罪人通过承认犯罪事实,向被害人真诚的好悔,使犯罪事实得以澄清,使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从而真正起到将人际关系、社区关系恢复原状的作用。由于赔礼道歉由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实行,故仍反映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此种赔礼道歉对于国家恢复伦理道德。

赔礼道歉应当公开进行,既可以在宣判时公开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也可以专门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由犯罪人公开道歉;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公开道歉,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公开道歉。采取这种方式,应当做成笔录,记录在档。

4.责令赔偿损失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法院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这种方法以没有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换言之,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它仅适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基于同样的理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只是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免除刑罚为前提,故非刑罚方法不包括刑法第36条规定的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以免除刑罚为前提。在做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判决前,被害人也可能提起了民事诉讼,但由于没有判处刑法, 责令赔偿损失实际上就不只是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同时也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损失适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法益造成了侵害的情况,除了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外,对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其他法益的,也可能通过赔偿损失给予补偿。换言之,责令赔偿损失,包括责令赔偿物质损失和补偿精神损害。对于补偿精神损害的范围,可参考民法的规定予以决定。责令赔偿损失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在免除刑罚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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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9: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