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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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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当事人概述

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区别于诉讼代理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的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可分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受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于实体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适应: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法人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时消灭;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者批准成立时开始,指解散、撤销是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与人身密不可分,既不可转让,也不应受限制,任何转让和限制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在行政诉讼中,行为能力只有有或者无,而不可能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这点与行政法上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的、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诉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法院是否受理,是取决于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1.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是指特定主体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点:

一是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处于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相对一方。

二是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其影响。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三是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指法定权益和法定利益,核心是法定权利。是否侵犯合法权益。主要是一个主观判断的标准。

2.原告的确认

一是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相邻关系是民事关系,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在很多时候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相邻权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原告资格规定的一般原理,相邻权人是应该具有原告资格的。

二是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不仅来自于其他市场主体,有时也来自于行政机关,所以,公平竞争权人应当具有原告资格。

三是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四是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对一个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时候,可主动或依申请撤销变更。但是这种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侵犯以下两种人的权益: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五是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六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指那些以土地承包合同等形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体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土地承包只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形式之一,其他如租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宅基地使用等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形式,有关的使用权人同样具有原告资格。

七是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原告资格规定的一般原理,联营、合资、合作方是应该具有原告资格的。

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表现为:1、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哪种组织形态,如果企业本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虽然联营各方、合资规范、合资各方并不具有法人或者合伙的组织形态,他们依旧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不因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的成立而丧失本身的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

八是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具备原告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主席、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非国有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以非国有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九是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8条,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的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三、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其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约束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告的资格

一是须为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指依法能够独立性享有并形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至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没有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可以因以其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应诉。

2.被告的确认

一是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直接起诉的情况包括:1、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经行政复议的;2、行政机关不作为的;3、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三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判断是否是共同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关键是看是否以共同名义并共同署名。

四是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是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因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的;3、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六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七是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委托是指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组织办理,由受托人以委托机关名义从事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九是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撤销的具体情形包括:1、撤销后职权转移;2、行政职权合并;3、行政职权分立。无论哪种情形,都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十是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第三人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一是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二是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认人或者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三是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者许可争议人;

四是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是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二是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是两个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五、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原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称为共同被告。

1.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们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条件:(1)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发生的情况:(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不服起诉的;(2)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诉的;(3)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诉的;(4)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双方均不服行政机关的制裁决定而起诉的;(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

2.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们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为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形成条件:

(1)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1)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做 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 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 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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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1: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