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分居是如何认定的标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分居之事实判断的衡量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夫妻二人并无共同生活的愿望与期待,即存在着明确的有意分离生活的意图; 其次,从客观角度观察,夫妻双方已经不再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缺乏共同的日常生活起居; 再者,在经济层面以及财产分配方面,双方亦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状态,各自负责并支配自身的收入及开支。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短暂性的分居行为或因工作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分居现象,通常并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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