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据提供哪些材料和证据证明的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向法院提交并证明以下系列证据:
即书证(如书面协议、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等); 物证(如过错方所持有的相关物品);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以及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 这些证据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需要进行财产分割,以及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 而证据证明则是通过对上述各类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应用,从而构建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体系,以支持您依法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来说,当您想要证明对方有不忠的行为时,相关的聊天记录、照片等都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然后,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和展示,建立起对方因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链条,使之成为法官判决的可靠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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