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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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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侮辱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侮辱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3、侮辱罪与虐待部属罪的区别

(1)、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2)、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居关系,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4)、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类案件在定罪时,如果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罪数的认定

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侮辱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侮辱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问题讨论

1、凡是有侮辱违法行为的就都构成侮辱罪吗?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什么情况下的侮辱行为还会同时构成其他的罪?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3、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为什么侮辱罪要规定告诉才处理

刑法之所以规定侮辱罪一般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方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的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侮辱罪案例分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格权,损害他人精神健康的犯罪行为,往往会给被害人带来不可预知的心理损害和精神损害,下面就一个具体的案例进一步了解侮辱罪。

  裁判要旨

  为泄私愤,挖掘他人祖坟,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将祖坟迁至该村北面的坟地,被告人笪某某认为,张某迁来的祖坟占了他家的坟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为泄私愤,笪某某于2005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携带钉耙等工具悄悄来到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北面的坟地,将张某迁移至此的15座祖坟挖平,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弃置于坟坑边。第二天,当地村民发现张某家的祖坟被人挖掘,张家祖坟被挖事件很快为周边村民所知。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中,笪某某对自己挖掘张某家祖坟之事据实相告。

  审判

  2005年8月22日,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笪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向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溧水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笪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笪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认为,从上诉人笪某某挖掘他人祖坟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挖掘张某的祖坟达到破坏其祖坟的完整性使张某家不得安宁进而迫使张某迁走祖坟的目的。笪某某作为生活在农村的村民完全知道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侮辱,但是为达到使受害人张某迁走祖坟的目的,故意挖掘他人祖坟,所以其行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其二,笪某某挖掘张家祖坟的行为使得张某及其家人直接受辱,因为任何一个有正常情感的人,当得知其祖坟被人故意挖掘之后,感情上都会受到伤害。笪某某故意挖掘他人祖坟数量大,造成了对张某及其家人的侮辱,因此,其侮辱对象是特定的,即侮辱对象直接指向张某及其家人。其三,侮辱罪必须是行为人造成受害人遭受侮辱,而且这种侮辱结果必须为其他人所知晓。换言之,行为人必须公然侮辱他人,我们认为,侮辱罪中的“公然侮辱”并不是强调行为人行为的公然性,而是强调侮辱行为造成他人受侮之结果的公然性,即侮辱结果是公然的,至于侮辱行为是否公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否。上诉人笪某某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虽然系夜间秘密实施,但其行为造成张某及其家人遭受侮辱的结果为四周乡邻皆知,所以可以认定笪某某的行为系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最后,关于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上诉人笪某某提出其挖掘他人祖坟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们认为,挖平他人的祖坟15座,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侮辱他人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综上所述,上诉人笪某某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笪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上诉人:蔡邦开,男,汉族,1933年6月2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江口村老屋

被告人:蔡爱女,女,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90号

被告人:胡小微,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

苍南县龙港镇宏程路106号

因上诉人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5)苍刑自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蔡爱女、胡小微在有期徒刑量刑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小孩、胡小茹、杨小央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足额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直接物品损失。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认定错误,量刑崎轻;认定的部分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不符;对上诉人民事赔偿合理请求部分木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认定错误,量刑崎轻

原审法院认定“考虑到本案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是完全错误的,相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应当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

一、被告人所实施的侮辱上诉人的行为手段特别恶劣:使用化粪池内的粪水;连续使用三桶;受侵害的人数达到七人;在泼洒粪水的同时用语言侮辱“让你吃个饱”。
二、被告人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各上诉人受到侮辱

侮辱罪相关词条

  • 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是指对于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禁止他人用任何方法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 侮辱妇女罪

    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猥亵

    猥亵他人,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追逐、堵截他人,或者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用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等,则不属于猥亵他人。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其动机上通常表现在为了刺激、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必须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特征,如果对方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则不是猥亵他人的行为。

  • 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亲告罪(notrialtowithoutcomplaint),又称告乃论、告乃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有告诉权的人的告诉为追诉条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 侮辱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我国刑法将侮辱定义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告诉才处理

    告诉才处理它指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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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