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问题 | 猥亵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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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进行淫秽的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儿童尚处在身心发育的成长阶段。生理的发育和心理的发育都很不成熟。生理上容易受到伤害摧残,心理上更容易受到伤害和污染。因此,对猥亵儿童罪的毒害必须有深刻的认识,决不能轻视。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 关于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儿童。通常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儿童,也可以是女性儿童。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首先必须有对儿童实施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行为。如对儿童进行鸡奸;强迫儿童口淫;抠摸儿童生殖器或其他身体部位等淫秽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本罪采用的方法可以是包括暴力、胁迫在内的一切方法。可以是强制方法,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方法,如行为人可以用诱骗的方法欺骗儿童,使儿童同意接受行为人实施的猥亵。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儿童性欲的目的。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划清猥亵儿童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少年儿童之间带有猥亵性质的游戏行为与本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有些少年儿童,出于好奇,模仿影视上的镜头或成年人的行为,相互之间进行鸡奸等猥亵性动作。考虑到行为人年龄较小,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弱,如果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一般不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这两个罪有不少相同之处:两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者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都可以有刺激或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他人性欲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都可以有鸡奸、强迫口淫等淫秽行为。但是两者也同时存在以下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受害妇女性欲的目的以及贬损妇女人格、名誉的目的;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 (2)实施犯罪行为采用的手段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采用的是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采用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可以是诱骗等非强制手段。 (3)受害人态度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是在未征得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不违背受害人意志,则不构成犯罪;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即使受害人同意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4)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拒绝实施性交以外的不合善良习俗行为的权利。而猥亵儿童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儿童的身心健康。 (5)犯罪对象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妇女。而猥亵儿童的犯罪对象则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 3.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的界限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点:(1)犯罪目的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幼女。(2)行为方式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性交行为外(如行为人是妇女,受害人是男童),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只能是性交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并结合第1、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的现状分析究竟有多少儿童遭受过性侵害?总体数据目前未被公开,不过一些机构发布的数据可作参考。比如,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发布了《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随着社会各界和舆论对儿童安全的关注度大幅度提升,媒体曝光案件数量急剧攀升。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数量多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的4.06倍。 新快报记者从广州中院了解到,该院的受理猥亵儿童案从4年前就开始暴增。不过,杨毅坦言:“最终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是实际受侵害案件的冰山一角。但这些数据都说明关注儿童安全的高度必要性。” 1.审理中陈述难详细,认定困难杨毅指出,目前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难在“报案材料”,即被害人的陈述不详细。杨毅表示,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如果被告人否认有实施猥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不过,杨毅认为,儿童受害者的陈述应与普通的成年人有所区别,“受害儿童可能不能正确表达,但是其对于疼痛感、造成其疼痛的人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小孩只要能说出来是谁做的,在哪里做的,大概的时间就够了。要求她像成年人一样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完完整整表述出来是不可能的,反而不可信。” 2.惩处受法规约束,量刑偏轻“我们在审查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发现一些问题,重要的一点是,量刑上偏轻了。”杨毅法官告诉记者,猥亵儿童罪量刑能达5年以上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太过狭窄,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即使猥亵一百个儿童,法官最高也只能判到五年。” 另外,即使属于判处五年以内有期徒刑的情况,也常常出现量刑过轻的案件,但由于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即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二审也不能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杨毅称,尽管法官普遍认为猥亵儿童案量刑偏轻,但检方因此提出抗诉的案件只是极少数。 猥亵儿童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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