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在哪里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离婚诉讼时,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点即其户籍所在地的法定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倘若被告的住址与其长期居住习惯的地方并不一致的话,就应该由被告长期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然而,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已经宣告失踪、被采取了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甚至是被监禁等特殊情况出现时,那么此时的管辖权便会转移至原告的居住地点即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同样,当原告的住址与其长期居住习惯的地方并不一致时,也应当由原告长期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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