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调解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婚姻问题的解决途径方面,提议可考虑以下几个主要部门进行咨询与协助:
首先,处理婚姻矛盾及纠纷通常得以当地的居住区、街巷管理机构或者村镇居民组织的调解员出面调停; 其次,涉及到司法程序时,也完全可以寻求司法实体的介入调解,例如乡(镇)级别的调解委员会或司法的办公处的专职调解人员; 同时,若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仍然不能解决婚姻冲突,那么便只能转向法律程序了,受害方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通过法院对婚姻问题进行裁决的确立。 对于法院开展的婚姻调解工作,可参考以下几点策略:第一种方法是“降温”,即当某一方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之时,需要设法降低他们的情绪压力,例如,采取分隔矛盾双方或者转移焦点等方式来达到“冷处理”的目的; 其次是利用“宣泄”原则,对于那些明显承受着巨大压抑且充满倾诉欲望的当事人来说,不妨让他们表达出自己的想法与感受,使其能够充分释放内心的愤怒和不甘之心; 此外,还应采取“陪同”策略,有的人在情感困扰中自身难以理清头绪,情绪激动难耐,然而其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却能以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