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离婚一定要离婚协议书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实如此,在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必须携带离婚协议书,这也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之一。
离婚协议书的含义可以被理解为,证明夫妻两方均是出于和平意愿而达成共识,做到了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决定性参与。 因此在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时,必不可少地需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 然而,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来实现离婚的,则并不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仅需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给出调解书或判决书即可满足相关要求。 离婚协议应当详细、明确地记载双方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监护权归属以及财产分配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共识与安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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