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条件包含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民政局所办理离婚事务中,其基本的条件要求如下:
首先,双方需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均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关于子女的抚育问题、婚姻财产的分配和债务偿还等相关事宜,必须事先互相协商且达成了统一的书面协议; 最后,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向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后,有整整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限,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离婚请求。 待冷静期限届满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务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申请领取,则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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