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刑法分则只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简单描述或者只是简单规定罪名的罪状形式。
问题 | 引证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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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证罪状的概念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比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又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了虐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二、引证罪状的特征引证罪状具有以下特征: 1、引证罪状出现的场合是在一个条文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罚款项。如果只有一个刑罚款项(包括加重犯),就不可能出现引证的需要和前提。 2、在两个刑罚款项中,有一个刑罚款项有独立罪状,它是被引证的内容;另一刑罚款项没有独立的罪状,它需要援引有独立罪状的款项来形成自己的罪状结构。 3、有独立罪状的、能够被其它条款引用的条款必须与需要引用的条款处在同一法律文件中。这里的法律文件是指具有独立编排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典、单行条例。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在同一条文中的后款引用前款,如“犯前款罪”;而是在同一法律文件中的后一条文引用前一条文,如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192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引证罪状的适用场合引证罪状的出现时由于某些法条的罪状结构不完整,其行为的客观特征被省略了,需要根据前款规定的描述才能确定的情形。其中,“犯前款罪”是引证罪状的主要形式。它适用于第1款已有基本罪状结构,而本款中没有再复述前款基本罪状的情形。通过“犯前款罪”之类的引用,将前款已叙明的罪状作为后款的基本罪状或构成要素。 剖析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不论其内容粗细程度如何不同,每一条文的第1款均列举了具体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此基础上需要加重,则按如下两种情况进行:1、同一款内规定加重罪状及其法定刑;2、设立专款规定加重罪状及其法定刑。在第二种情况下,前款是后款存在的基础,前后款之间具有内在逻辑上的可引用性。 四、确立引证罪状的意义1、确立引证罪状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立法规范的创制要求。法律语言必须简单、明了、完善。因此,当前面的条款已型构某一罪状时,如果后款需要把前条、前款或者前款的某些要素作为定罪量刑的条件,那么采用引用的表述无疑实现了简明和一致的要求,避免了语言重复及法典繁琐。 2、确立引证罪状有利于配合罪名立法模式的实现。罪名立法模式是指罪名设置的方式。目前各国的刑事立法对罪名的规定方式主要有明示式和暗示式两种,明示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方式。而暗示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描述了犯罪罪状要素,对具体犯罪的罪名则没有明确规定,暗含在罪状中。我国罪名立法模式除个别条文采用明示式外,其他采用暗示式罪名立法模式。基于此,除个别规定了犯罪名称的条文外,其余涉及罪名引用的条文,只需要用“犯前款罪”或“第XXX条罪”来表述,而无需再对罪状进行概括得出某一罪名,即“犯前款XXX罪。” 3、确立引证罪状有利于罪名的界定。在我国,对罪名的安排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落实的。因此,有关机关在作司法解释时,对于在同一条文中存在的不同款项,可以通过援引罪状的规定来作出判断,不致于将一个罪由于非定性要素的不同而错误地理解为是两个罪名。 4、确立引证罪状有利于科学地理解和把握它与空白罪状的界限。通过把握援引罪状的特征,就能够比较清楚地区分它与空白罪状的界限。 引证罪状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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