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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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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关于国家空间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就是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否则,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就是单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凡外国人犯罪,即使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是侵害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综合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我国领域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l)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8月4目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其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点。其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

2、关于犯罪地标准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1)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如在境内开枪,射伤境外人员;(2)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从境外向境内开枪,杀死境内受害者的犯罪;(3)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3、我国属地原则的例外

刑法第6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有以下四种: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豁免权,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放弃。如犯罪,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通过外交途径的解决方法有限期离境、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等。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效力不及于港澳地区。

四、我国的属人管辖院原则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此规定既维护司法主权,又避免双重处罚。

五、我国的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六、我国的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空间效力相关词条

  • 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 刑事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时所遵循的原则。

  • 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太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 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 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用于本国领域内的行为,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用于本国领域外的行为。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在尊重国家主权和遵从国际法的今天,不承认一个国家对发生在任何地方的任何犯罪都有行使刑罚权的权力,特别不允许为了行使刑罚权而分割他国主权。自古以来,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当行为与本国具有场所的、人的、物的关系,侵犯了本国或其公民的利益时,就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另一方面,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权利,是现代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事项,是各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相互协力所追求的目标。基于国际协同原则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一国对于本国没有直接关系的国际犯罪,也可能行使管辖权。

  • 法律效力

    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 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涉及的范围,也称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 法的效力等级

    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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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