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十年不孕不育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文规定,两人结合的伴侣关系是否已陷入无可挽回的局面成为了决定其离婚最终决策的核心关键因素。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生育能力的有无并不能单独作为法律认可的离婚理由,仅当此问题引发了夫妇间情感的严重冲突并致使和谐关系破裂后方可生效。 假设在婚姻生活中,婚后长达十个年头仍未怀孕生子的状况确实导致了夫妇间的纷争不断乃至感情破裂,且经过调解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将会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若经法院判定,夫妇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准许离婚。 然而,具体的裁决结果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的离婚理由、双方对于协商的态度以及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评估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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