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问题 | 剩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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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剩余财产用公式表示: 剩余财产=清算净收益×(1-规定所得税税率) 分配步骤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①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②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 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会已经通过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清算组即可按上述方案实施。 剩余财产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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